申請人:龍川博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29896號“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34556024號商標、第34218838號商標、第10652121號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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