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水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潤文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謝茶企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廈門忠君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1日對第10682511號“謝茶XIECHAXI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中的“茶、cha”是該類詞匯的通用名稱,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在“茶、茶飲料”商品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而在其他商品上會使消費者誤認其含有“茶”的成分,且缺乏顯著特征。而“茶”與其他文字結合后,“謝茶”表明了商品的名稱或用途,字母“XIEXIE”屬于日常用語,缺乏顯著特征,如將該商標授予被申請人獨家使用,必然給詞匯的使用帶來障礙,同時也是對文字的一種壟斷,不利于人們的交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謝茶禮的來源。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福建漳平臺茶業(y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3年5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于2013年1月25日經(jīng)我局核準轉讓至本案被申請人名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根據(jù)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本案的焦點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
關于焦點問題一,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茶、茶飲料”商品上屬于產(chǎn)品通用名稱,但申請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涉及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等,不能證明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茶、茶飲料”商品上構成產(chǎn)品的通用名稱,故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二,爭議商標含有文字“茶”,作為商標用在“茶、茶飲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故已構成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
另,爭議商標除含有文字“茶”以外,還含有其他顯著部分,整體的表現(xiàn)形式亦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尚無充分證據(jù)表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質(zhì)量等特點,故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規(guī)定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茶、茶飲料”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魏詩瑄
康陸軍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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