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文在線數(shù)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73801號“明朝狠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并非漢語中的固定詞匯,“明朝狠人”為申請人原創(chuàng)。另,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截圖、判決書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明朝狠人”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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