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市紫曦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涌(原被申請人:伊阿艾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29日對第15268325號“Cahhrr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89172號“Cabbeen及圖”商標、第1713135號“Cabbeen及圖”商標、第9282803號“Cabbeen及圖”商標、第1633243號“卡賓Cabbeen及圖”商標、第3596187號圖形商標(以下依次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Cabbeen”馳名商標的摹仿復制,侵犯了申請人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楊紫明(卡賓先生)享有C圖形的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模仿復制申請人的商標及設計,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四、申請人“卡賓”、“Cabbeen”品牌在服裝行業(yè)享有很高知名度,原被申請人模仿注冊與其混淆性近似的爭議商標,試圖憑借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牟取不正當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的商標,其注冊將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知名商標所有人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引證商標注冊信息;
2、“Cabbeen”商標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獲得保護的文件;
3、申請人收到的關于爭議商標、第15267620號“Cahbrein”商標注冊信息及相關產(chǎn)品照片的匿名信件;
4、伊阿艾爾有限公司、艾利特有限公司注冊信息、商標注冊信息及相關商標銷售截圖;
5、C圖形著作權登記證書;
6、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楊紫明先生授權申請人在案件中維護其姓名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權利的聲明信;
7、“凌晨兩點”卡賓作品發(fā)布會的部分照片;
8、《卡賓?卡賓!》廣場時裝秀的部分照片;
9、眾多新聞媒體對申請人品牌及產(chǎn)品的報道;
10、楊紫明先生及其所屬公司獲得的榮譽證書;
11、楊紫明先生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及相關關聯(lián)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12、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
13、相關案件裁定書、判決書;
14、申請人打假維權相關資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組成元素、讀音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并非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也沒有侵犯申請人的著作權,被申請人并無不正當手段,也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伊阿艾爾有限公司及艾利特有限公司均為真實存在、經(jīng)營的合法公司,不存在大量惡意囤積商標行為。三、申請人所述其他案件與本案爭議商標不同,與本案無關。四、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最重要的商標,是被申請人設計的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出以下主要質證意見: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相同的服裝商品上在先的“Cabbeen”商標構成混淆性近似。二、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Cabbeen”馳名商標權益。三、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四、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囤積商標的惡意。被申請人惡意模仿、復制申請人商標,通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大量商標囤積獲取非法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序良俗。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局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卡賓公司在香港上市的相關報道資料;
2、相關快遞單據(jù)及申請人代理人的相關郵件;
3、爭議商標轉讓流程記錄。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伊阿艾爾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01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10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針織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2019年09月06日,該商標被核準轉讓至李涌名下。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上述商標注冊人均為本案申請人,且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nèi)。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商標注冊使用的總則性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xiàn)。因此,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外文“Cahhrrn”經(jīng)特殊字體設計而成,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及引證商標四外文部分“Cabbeen”、引證商標五圖形在字體設計、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針織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之情形。
鑒于我局已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基于申請人在先商標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申請人商標已獲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我局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評述。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為上述在先權利之一。本案中,雖然申請人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在先享有C圖形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但本案爭議商標在設計細節(jié)及部分獨創(chuàng)性內(nèi)容上與申請人在先作品尚有一定差異,二者尚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因此,本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外,爭議商標由文字“Cahhrrn”構成,該文字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jù)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龍俠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