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中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459455號“不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經(jīng)使用具有知名度,顯著性更加突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不最”構成,其與“不醉”同音,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烈酒、米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禁止注冊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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