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揚州維邦園林機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揚州文苑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永康市共立機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為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0日對第18826121號“維邦”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企業(yè)字號“維邦”經(jīng)過多年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極高知名度,“WEIBANG”已經(jīng)與申請人字號“維邦”形成了唯一、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成為申請人的代表性標識。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300115號“WEIBANG”商標、第5502378號“WEIBANG”商標、第6196835號“WEIBANG”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共同使用易造成市場混淆。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將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嚴重損害了申請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維邦”商標由申請人最早使用,已經(jīng)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維邦”商標的惡意搶注。四、被申請人名下申請了多個涉嫌惡意復制抄襲知名品牌的商標,其傍名牌的主觀惡意明顯。被申請人屬于典型的惡意商標注冊人,其不當注冊行為完全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損害消費者的正當利益及穩(wěn)定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與揚州維邦園林機械廠企業(yè)信用信息;
2、“維邦”文字網(wǎng)絡搜索結果截圖;
3、申請人與多個經(jīng)銷商簽訂的經(jīng)銷合同及發(fā)票;
4、廣告宣傳發(fā)票、宣傳冊、產(chǎn)品說明書;
5、產(chǎn)品標簽圖片;
6、申請人官方網(wǎng)站宣傳截圖;
7、申請人微信公眾號宣傳截圖;
8、申請人微信公眾號中參加展會資料截圖;
9、“WEIBANG”系列商標注冊信息;
10、“WEIBANG”商標所獲榮譽。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自行設計的,具有極強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二、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商號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也并非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搶注。三、被申請人作為誠信守法的實際經(jīng)營者,有權利申請若干件商標,申請人所主張的事實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授權書;
2、產(chǎn)品圖片;
3、產(chǎn)品外包裝設計稿及圖片;
4、產(chǎn)品標簽、說明書、宣傳彩頁圖片;
5、宣傳視頻;
6、店鋪照片;
7、發(fā)貨清單及物流信息。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出以下主要質證意見: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共同使用易造成市場混淆。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也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搶注。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并嚴重侵犯申請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于同行業(yè)競爭者,在實際使用爭議商標時故意添加“WEBAN”標識來混淆公眾的認知,以達到傍名牌的目的。被申請人屬于典型的惡意商標注冊人,其不當注冊行為完全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并會助長“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良風氣,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01月07日申請注冊,并于2017年06月0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農(nóng)業(yè)機械;木材加工機;石材切割機”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06月06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7類“樹枝切片粉碎機;草坪梳草機”等商品上。上述商標注冊人均為本案申請人,且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商標注冊使用的總則性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xiàn)。因此,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文字“維邦”構成,與引證商標一、二、三“WEIBANG”呼叫相近,故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農(nóng)業(yè)機械;石材切割機;電錘;汽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鏈鋸;非手動的手持工具;攪拌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樹枝切片粉碎機;農(nóng)業(yè)機械;攪拌機(建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機;雕刻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薄霸谙葯嗬笔侵冈谙禒幧虡松暾堊匀罩耙呀?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字號權為上述權利之一,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字號權的侵犯?!耙圆徽斒侄螕屜茸运艘呀?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商標申請注冊人在明知或應知某一商標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注冊了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網(wǎng)頁檢索資料及官網(wǎng)截圖形成時間難以確定,產(chǎn)品宣傳冊、說明書及標簽多為自制材料,部分發(fā)票及展會資料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其余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申請人字號在與“雕刻機”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行業(yè)內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雕刻機”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有一定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情形。
另外,爭議商標由文字“維邦”構成,該文字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jù)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木材加工機;雕刻機”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龍俠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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