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東道聯(lián)盟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趙剛生(原被申請人:賈紅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1日對第32635156號“魚你是一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一家以經營酸菜魚米飯為主的快餐連鎖品牌,其名下“與你在一起”品牌創(chuàng)立于2017年,經過宣傳和推廣已經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在消費者中建立了良好的聲譽。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0991938號“魚你在一起”商標、第22195871號“魚你在一起 酸菜魚@米飯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極易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二、原被申請人曾為申請人“魚你在一起”加盟商,在明知申請人品牌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摹仿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模仿申請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惡意許可申請人其他加盟商使用“魚你是一家”商標,對申請人“魚你在一起”的特許經營造成惡劣影響,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缺乏使用意圖的以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三、原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仍摹仿注冊爭議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市場混亂。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使用證據;
2、引證商標授權協(xié)議、加盟合同及門店照片;
3、引證商標廣告宣傳合同及實際投放照片;
4、申請人及引證商標所獲榮譽;
5、作品登記證書;
6、北京魚你在一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7、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魚你是一家美食店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8、“魚你是一家”美食店在大眾點評網上的實際經營信息等。
我局向原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領取答辯通知書后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辯意見:一、爭議商標經歷實質審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沖突的商標權,依法享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二、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自行設計,未侵犯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并不具有主觀惡意,并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不構成搶注。三、被申請人沒有侵犯申請人公司商號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具有顯著性、識別性,在業(yè)界及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未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質證意見:原被申請人在申請爭議商標之初存在惡意,被申請人在受讓爭議商標時也存在惡意,已構成侵犯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權利的情形。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有效的證據支持其觀點,答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賈紅霞于2018年08月01日申請注冊,并于2019年04月0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咖啡館;自助餐廳;餐廳”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04月06日。2019年11月27日,該商標被核準轉讓至趙剛生名下。
2、引證商標一、二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室外宴席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備辦宴席;養(yǎng)老院;餐廳”等服務上。上述商標注冊人均為本案申請人,且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
3、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申請書的證據目錄中所列附件八至附件十二與其實際提交的證據不一致。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為商標注冊使用的總則性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餐廳;快餐館”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由文字“魚你是一家”構成,與引證商標一“魚你在一起”、引證商標二顯著識別部分“魚你在一起”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另外,申請人在質證意見中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權利的侵犯。我局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有所差異,其注冊與使用不致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八艘呀浭褂貌⒂幸欢ㄓ绊懙纳虡恕毕抵冈谙仁褂玫奈醋陨虡?,本案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有在先商標獲準注冊,且我局在前述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進行保護,故不再適用該相關規(guī)定。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亦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龍俠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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