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73816號“近身兵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并非漢語中的固定詞匯,“近身兵王”可以理解為最強戰(zhàn)士,詞義表達中性。另,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截圖、判決書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近身兵王”用作商標,可能損害士兵感情,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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