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昌吉市鑫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834799號“鑫盾安防 XDS XINDUN SECURIT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81281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951335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14599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行業(yè)屬性上尚可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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