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門好立得膠粘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92201號“好立得HOOLED H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9619390號“好力得”商標、第30019263號“豐隆鴻業(yè)及圖”商標、第20650519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版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存在一定區(qū)別,尚可區(qū)分,共存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尚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戶外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設計、市場影響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能夠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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