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溫州市萬國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15693151號“雙11”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完全是申請人根據(jù)自身行業(yè)特色獨創(chuàng)而成,具備顯著性與標識性,完全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57067號“雙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75322號“雙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287174號“雙 雙微會SHUANGWEI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含義和呼叫方面差異顯著,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而且,已有含“雙”字樣的商標獲準注冊。同時,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在專用期限屆滿后未申請續(xù)展注冊,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其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在案尚無證據(jù)表明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性,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社交護送(陪伴)、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社交護送(陪伴)”服務屬于同一種服務。申請商標“雙11”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三的顯著識別部分“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舉證的其他商標注冊的情形,不是申請商標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二、三在同一種服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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