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鵬森偉業(y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義:北京藝鈺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貴都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830080號“徽廷食府 徽菜 HUITINGSHIF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在本案審理期間,申請商標注冊人名義由“北京藝鈺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鵬森偉業(y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原駁回通知認為,該商標與第2350789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542534號“悠然藍溪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近似,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我局經(jīng)審理認為,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2020年3月9日,我局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予以答辯。
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首先,申請商標由文字“徽廷食府 徽菜”、“HUITINGSHIFU”及圖形組成,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文字組成、整體視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次,申請商標顯著部分由文字“徽廷食府 徽菜”組成,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特點產(chǎn)生誤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消減誤認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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