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海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湖南美琴佳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09日對第24035042號“果果撈”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由“果果撈”三個漢字構成,從字面上看,表達的是“打撈各種水果”的意思,爭議商標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極容易誤導消費者其服務內容是“水果”相關方面的商品。請求依據(jù)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于2019年12月3日領取答辯通知,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5月9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5月7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策劃;組織商業(yè)或廣告展覽;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人事管理咨詢;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shù)據(jù)檢索(替他人)服務上。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經(jīng)合議組評議,我局認為,
一、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主要適用于所使用的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爭議商標本身不構成上述情形,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是指爭議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豐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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