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越眾歷史影像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紫荊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37390號“侯登科紀實攝影獎HOU DENGKE DOCUMENTARY PHOTOGRAPHY AWAR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來自“候登科紀實攝影獎”獎項全新識別標識,申請商標包含“獎”,是指“候登科紀實攝影獎”客觀事實,并非意指其所使用指定商品具有優(yōu)良品質,申請商標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昂虻强啤笔侵袊敶o實攝影的坐標式人物,“候登科紀實攝影獎”是尊崇其生前遺愿所創(chuàng)立的公益攝影項目,目前由申請人進行運營,該獎項從2007年設立至今,在專業(yè)攝影領域具備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第一屆至第七屆候登科紀實攝影獎的相關新聞報道;候登科家屬出具的關于申請人以申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同意書;候登科紀實攝影獎的相關宣傳及周邊產(chǎn)品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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