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黑龍江麥瑞莉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達專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46316號“MYL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430365號“myle”商標、第28336997號“MYLEE”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將與引證商標的所有人取得聯(lián)系,并將就簽訂相關商標共存同意書進行溝通,一旦完成上述事宜,引證商標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引證商標一所有人官網介紹頁面截圖;2、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相關網絡報道資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時器(時間記錄裝置);測量器械和儀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計時器(時間記錄裝置);計量儀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龍俠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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