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歐星琪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2195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035552號“梵之韻FAN ZHI YUN及圖”商標、第19762762號“昧境瑜伽MEIJINGYUJIA及圖”商標、第37384757號圖形商標、第5589682號圖形商標、第20844095號圖形商標、第19248861號“素然?瑜伽SURAN YOGA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特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能夠起到商標識別作用。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使用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引證商標四的專用權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已屆滿,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續(xù)展申請,該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三已被駁回,引證商標四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其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六在構圖設計、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娛樂設施”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綜藝表演;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六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龍俠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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