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小白熊(上海)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6498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2525254號“臥龍小子 DRAGON KIDS及圖”商標、第9296110號“RIOBRAVO”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構成、外觀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信息及授權書;使用申請商標的合同及發(fā)票;畫冊;參展合同及發(fā)票;網(wǎng)絡平臺銷售證據(jù);相關民事調解書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廚房用容器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杯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圖形部分在圖形設計、視覺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場并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令邦
康陸軍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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