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陶家旺衛(wèi)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歐凱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08571號“RAPI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746558號“RAPI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286413號“瑞德RAPI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380388號“sub mari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2857136號“潛水艇sub marine sub mari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上差異明顯,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認讀文字部分“RAPID”與引證商標一文字“RAPID”、引證商標二認讀外文部分“RAPID”文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壓力水箱”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屬管夾”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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