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飛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馳諾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24903號“型男邦 XINGNANB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與宣傳,已具有相當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154359號“型男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認讀漢字部分“型男邦”與引證商標“型男幫”呼叫相同,文字構成、字形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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