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雅昌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國首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50637號“云藝+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42999號“云藝教育及圖”商標、第26971432號“云藝藝培”商標、第7906574號“藝云軒”商標、第21412375號“云藝藝”商標、第29387481號“藝云在線 YI YUN ONLINE”商標、第23695953號“一池云錦 YiChiYunJin及圖”商標、第29761409號圖形商標、第20406088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相區(qū)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形式):1、使用材料;2、媒體報道;3、所獲榮譽;4、商標注冊情況;5、相關裁定書;6、國家新聞出版光電總局及中國印刷技術協(xié)會推薦函;7、宣傳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八整體視覺、呼叫等方面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次,申請商標顯著部分“云藝”與引證商標一顯著部分“云藝教育”、引證商標二文字“云藝藝培”、引證商標三文字“藝云軒”、引證商標四文字“云藝藝”、引證商標五顯著部分“藝云在線”在呼叫、文字組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游戲器具出租外的培訓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游戲器具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該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經(jīng)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游戲器具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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