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斯提密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賽嘉華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70811號“GATH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391902號“GATHER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外觀及讀音等方面差異顯著,完全可以區(qū)分。而且,引證商標即將到期,若最終因未續(xù)展而無效,其將不再是申請商標注冊的障礙。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檔案打印件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創(chuàng)建和維護網(wǎng)站、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fā)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fā)、計算機編程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GATHER”與引證商標“GATHERING”字母構成、排列順序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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