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點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匯智英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02689號“百目人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7242020號“in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不致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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