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富川童瑤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蘇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2094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970178號“路遠錄音棚LU YUAN RECORDING STUDIO及圖”商標、第17303853號圖形商標、第15019878號“鷺溪教育及圖”商標、第13914024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可以共存,依據(jù)相同審理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使用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演出制作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配音、培訓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特點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三圖形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四圖形在設計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請商標無其他構成部分以資區(qū)分,上述商標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多體現(xiàn)的是申請商標標識與其他文字組合使用的情況,且為自制證據(jù),隨意性較強,證明力較弱,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本身經(jīng)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各引證商標相混淆。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