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瑞士吉博力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23011號“Soven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309209號“SRven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駁回復審程序已被駁回,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故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楊少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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