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兩岸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303174號“LUCKY CUP”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927391號“Lucky cu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2019)商標異字第0000072660號異議決定,不予注冊。引證商標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審請求,該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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