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兩岸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297884號“LUCKY CUP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927391號“Lucky cu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2019)商標異字第0000072660號異議決定,不予注冊。引證商標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復審請求,該決定已生效。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412113號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及外觀等方面存在區(qū)別,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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