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宜賓金穗液酒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濤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22521號“金穗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第32078515號“金穗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已經(jīng)被駁回,故已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朱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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