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南超森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鄭州八戒知產云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50922號“家鄉(xiāng)農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940318號“家鄉(xiāng)牧場”商標、第535012號“家鄉(xiāng) COUNTRY HOUSE”商標、第535425號“家鄉(xiāng) COUNTRY HOUSE”商標、第1450683號“家鄉(xiāng)”商標、第3982908號“家鄉(xiāng) JiaXiang及圖”商標、第9964909號“香家鄉(xiāng)及圖”商標、第19301169號“家鄉(xiāng)及圖”商標、第16817482號“好家鄉(xiāng)”商標、第35173822號“好家鄉(xiāng)”商標、第13737156號“好家鄉(xiāng)”商標、第20279431號“好家鄉(xiāng)”商標、第4877765號“好家鄉(xiāng)及圖”商標、第4632856號“好家鄉(xiāng) GOOD HOME”商標、第12475695號“新家鄉(xiāng)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所有人所處地域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三、引證商標九權利狀態(tài)不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予以駁回引證商標九的注冊申請,據(jù)此,該商標不能構成本案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家鄉(xiāng)農場”與引證商標一文字“家鄉(xiāng)牧場”、引證商標二至五、七文字或其顯著部分“家鄉(xiāng)”、引證商標六顯著部分“香家鄉(xiāng)”、引證商標八、十至十三文字或其顯著部分“好家鄉(xiāng)”、引證商標十四顯著部分“新家鄉(xiāng)”在呼叫、文字組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谷類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至十四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至十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定兩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一般應以申請注冊時指定使用的具體商品為限,因此,申請人認為其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至十四所有人所處地域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十至十四共存不會引起混淆誤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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