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宣城市美味食品廠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99756號“啟圓大師QIYUANDAS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9687941號“U啟大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使用資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區(qū)別,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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