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6054580號“蘇寧極物 JIW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蘇寧極物”、“JIWU”組成,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065669號“吉屋 房產(chǎn)網(wǎng)商 JIWU及圖”商標在呼叫、文字組成、整體視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該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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