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晉城市順祥合鑫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418264號“晉圣源AGRICULTURE PRODUCTS及圖”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9110806號“姥爺的菜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110913號“姥爺的菜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1083641號“尚止港shangzhig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6267485號“李澤園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經查詢,與申請商標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依據相同審理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區(qū)別,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29類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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