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州美能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蘇州創(chuàng)智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104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59486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7986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7258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可以共存,依據(jù)相同審理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技術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特點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圖形在設計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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