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南縣曙光鄉(xiāng)田心寨角所油茶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億拓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183430號“金紅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66670號“紅云及圖”商標、第6956183號“紅云及圖”商標、第12718847號“紅云”商標、第26290440號“紅云”商標、第26287262號“紅云”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金紅云”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至五文字“紅云”,在呼叫、文字組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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