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64205號“勇闖天涯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經與第32521562號“雪花 勇闖天涯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所有人簽訂共存協(xié)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將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第35825054號“SUP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共存協(xié)議書、申請人與關聯(lián)公司主體資格證明、類似商標注冊情況。申請人銷售資料及獲獎榮譽等。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的注冊申請已經被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該商標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已經提交與引證商標一所有人簽訂的共存協(xié)議,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尚有一定區(qū)別,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朱紅
段曉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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