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施若妮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鼎瀚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52507號“范特思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范特思及圖”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29400號圖形商標、第955009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圖形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共存于市場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艷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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