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沈資帥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59543號“構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267737號“構林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銷(見《商標公告》第1681期),該商標已無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無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王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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