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DM-DROGERIE MARKT GMBH+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8]第0000031462號《關于國際注冊第787257號“d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48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在被訴決定作出之時,各引證商標仍舊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被告在該事實基礎上認定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妥,但在本案審理時,由于本案各引證商標已被不予注冊并撤銷,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經(jīng)審理查明:1、在評審階段,引證商標一、四、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分別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標局撤銷。引證商標三、六分別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商標局駁回。引證商標八的專用權于2017年7月20日屆滿,其注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續(xù)展,故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2、在一審訴訟階段,引證商標二、五均經(jīng)我局異議決定不予注冊;引證商標九、十均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經(jīng)我局決定予以撤銷。
根據(jù)法院判決及我局查明事實,我局認為, 鑒于在一審訴訟期間,引證商標二、五均經(jīng)我局異議決定不予注冊;引證商標九、十均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經(jīng)我局決定予以撤銷,上述商標均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故我局作出被訴決定的基礎事實已發(fā)生變化,依據(jù)“情勢變更”原則,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8、9、10、16、18、21、25、26、28、29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石峰
何旭卓
楊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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