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沃爾瑪阿波羅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9]第0000138275號《關于第30547347號“沃爾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84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3838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注冊(見1672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
根據(jù)法院判決,我局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無權利沖突。另,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95102號商標、第7725263號商標、第14174704號商標、第2462057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至五)與申請商標已為同一所有人所有,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樊莉
趙輝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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