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喜特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19]第0000181070號《關于國際注冊第1369183號“F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以下稱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75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第4390248號“F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撤銷注冊,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已經商標撤三字(2019)第Y025114號決定撤銷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根據(jù)法院判決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我局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撤銷注冊,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商標權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2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陳亮
何旭卓
趙輝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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