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百鳳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93548號“植物肽精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并非現(xiàn)代漢語中固有的詞匯,屬于臆造詞匯,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并非是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點進行描述性的詞匯。相關公眾在接觸到申請商標時,亦不會僅僅從“肽”字上去理解和識別申請商標。因此,申請商標整體上并不會使消費者發(fā)生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百雀羚”商標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含有“肽”這一有機化合物名稱, 用于指定使用的洗發(fā)液、香皂等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上述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應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釗銘
曲紅陽
陳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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