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西安創(chuàng)業(yè)天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肅國啟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82239號“創(chuàng)業(yè)天下CHUANG YE TIAN XI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493559號“創(chuàng)天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其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它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標注冊信息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糖、方便米飯、面條、咖啡、蜂蜜、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醋、調味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谷類制品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不類似,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商標“創(chuàng)業(yè)天下CHUANG YE TIAN XIA”指定使用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其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申請商標的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注冊之情形。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它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張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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