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澤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恒彬箱包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13日對第32046515號“北極恒彬狐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狐貍”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4046274號“狐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96936號“狐貍FOX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89767號“狐貍FOX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注冊爭議商標,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變更登記通知書;
2、申請人使用、宣傳證據(jù);
3、申請人簽訂的經(jīng)銷、加盟合同;
4、申請人網(wǎng)店截圖及進貨單、銷售單;
5、申請人銷售發(fā)票;
6、在先相關裁定;
7、申請人簽訂的銷售合同及發(fā)票。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4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3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包、傘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三申請注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8類書包、傘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證明。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根據(jù)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據(jù),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經(jīng)合議組評議,我局認為: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為純中文商標,其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至三的中文部分,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包、傘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書包、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關聯(lián)密切,且考慮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同處廣州市,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三件引證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指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一般不包括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或2013年《商標法》已經(jīng)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具有有害社會道德風尚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故爭議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申請人雖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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