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廣東一統(tǒng)企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香港易德匯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6634721號“PRINCESSDIANASC及圖”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W012374號決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商標使用證據(jù)材料,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復審商標自注冊以來從未停止使用過,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在撤三答辯期間,申請人因未收到答辯通知書,未能及時提供使用證據(jù)。三、被申請人撤銷申請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綜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商標使用授權書;
2、直營連鎖合同書;
3、2016年-2019年銷售發(fā)票;
4、店鋪及產品圖片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
1、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08年4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4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童裝、雨衣、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案件的審理對象是涉案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鑒于商標法在法不溯及既往問題上并無特別規(guī)定,我局審理此類案件的實體問題應以涉案指定期間內施行的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間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間,故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進行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進行審查。
本案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2015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業(yè)使用。
所謂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證明系爭商標的使用證據(jù)應當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及系爭商標的使用人。該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可以證明申請人與汕頭市嬰爽婦幼用品有限公司達成商標授權使用協(xié)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3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在童裝等商品上有真實有效的銷售行為,且相關發(fā)票中標注有復審商標英文字樣,加之證據(jù)4的產品圖片加以佐證,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在童裝等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鑒于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褲商品與上述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童裝、嬰兒褲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部分不在指定期間內,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指定服務上進行了使用,因此,復審商標在其余指定服務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童裝、嬰兒褲復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管瀟
趙煥菲
劉浩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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