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新??萍技瘓F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71191號“高官厚祿 升OFFICIAL PA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無不良影響,其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它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版權證書、宣傳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高官厚祿升、英文OFFICIAL PAY及圖形構成,其中英文“OFFICIAL”具有“公務的、公職的”之意,“PAY”具有“付費”之意,申請商標整體指定使用在打火機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的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請人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它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張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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