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埃非勒斯(廈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廈門市新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08316號“埃非勒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939745號“埃佛勒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于2019年12月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韓蓄
趙煥菲
張悅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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