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梅爾森醫(yī)藥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571900號“終南曉苑 ZHONG NAN XIAO 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826212號“終南寶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5688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7757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17804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9105239號“恒天然安HENGTIANRAN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12644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六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尚有一定區(qū)別,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六未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分別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中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分別注冊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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