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沈陽記憶空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91551號“康買買K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875310號“小康買買”商標、第23186128號“小康買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且申請商標認讀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二,整體未形成明顯區(qū)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服務來源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博慈
李釗
孫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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