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GENERIX GROUP FRANC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63362號“generix GROUP及圖”商標(第42類)(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027304號“generix 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為申請人所有,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二、申請商標僅在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服務上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584446號“GENEFI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相沖突,據(jù)此,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除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外的其余服務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名義一致,故其對申請商標并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系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據(jù)此,申請商標在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服務上的申請予以駁回決定生效,在本案駁回復審程序中我局僅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外的技術項目研究等其余服務上是否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進行審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外的技術項目研究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不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二類由工程師提供的科學和技術評估、估算和研究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二類其余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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