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GENERIX GROUP FRANC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63362號“generix GROUP及圖”商標(第35類)(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027304號“generix 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為申請人所有,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二、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和程序組的零售,包括在線零售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除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和程序組的零售,包括在線零售外的其余服務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名義一致,故其對申請商標并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和程序組的零售,包括在線零售服務上的復審申請,系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據(jù)此,申請商標在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和程序組的零售,包括在線零售服務上的申請予以駁回決定生效,申請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在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和程序組的零售,包括在線零售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其余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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