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浙江菲茲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蘇盛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21284號“ECO MAX SOLA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16844號“MAX及圖”商標、第99429號“MAX及圖”商標、第2021416號“MAX及圖”商標、第4909782號“ECO SUSTAINABILITY及圖”商標、第5204834號“ECO及圖”商標、第5357818號“ECO”商標、第6882203號“ECO ROHS COMPLIANT及圖”商標、國際注冊第966633號“ECOSINE”商標、國際注冊第1023890號“ECO PX及圖”商標、第8344217號“ECOTECH及圖”商標、第8473778號“東芝TOSHIBA ECO STYLE及圖”商標、第9430060號“ECO及圖”商標、第9363696號“TSUBAKI ECO LINK及圖”商標、國際注冊第1080331號“ECO MOVING及圖”商標、第15837054號“ECO SUITE”商標、第17002191號“ECO SYNERGY”商標、第22150625號“ECO”商標、第33590451號“ECO”商標、第35644906號“ECOPLATFORM”商標、第6597882號“MAX NET及圖”商標、第16949941號“MAX”商標、第17625750號“MAX及圖”商標、第23061217號“MAX及圖”商標、第11427195號“EECO”商標、第4605137號“ECCO”商標、第5738457號“ECCO”商標、第7752563號“ECCO”商標、國際注冊第1221130號“ECCO PASSIONATE ABOUT SAFETY及圖”商標、第18720878號“EEEO”商標、第23769177號“EC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十)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其他具有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四期滿未續(xù)展、引證商標九已被注銷、引證商標十九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其已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至本案審理時止,其余引證商標為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十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八、十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九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雅楠
孫侃華
許文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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